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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及时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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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
以下内容为截取的部分内容: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奖励。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
(一)资金补助
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
重点工程项目每个项目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7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每年*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主要采用直接奖励和资金补助的方式。
(一)直接奖励
按照节能量奖励。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计算,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由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专业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同时,对全区节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单位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按照行业奖励。在不同行业领域各选取3个节能先进单位,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对终端用户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完成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作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区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二)资金补助
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等项目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给予审核费用超过5万元部分30%的补助,*高补助额不高于10万元。
第九条 碳减排奖励
对实现碳减排量500吨以上的用能单位按每吨150元给予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由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碳排放状况、采取的碳减排措施、实现的碳减排量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碳减排量审核报告,专业机构对出具的碳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碳减排奖励与节能量奖励不可重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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